2006年至2012年,刘某利用职务便利,在基建维修改造项目招标、采暖煤采购招标、工程续标、施工管理、工程款支付等方面,为建筑工程承包商徐某等人提供帮助,使徐某等人顺利承揽了学校学生公寓楼、博士后周转房、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、教学楼等多项工程。刘某先后收受徐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、欧元、越野车、加油卡、名贵烟酒等贿赂折合169.0719 万元。刘某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20.8万元等问题。
2016年1月,刘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,并被撤销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职务。12月,刘某因受贿罪、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,并处罚金50万元。2017年1月,刘某受到开除公职处分。